以有效監督把“關鍵少數”管住用好——解讀《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

2021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公布。這是我們黨針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制定的首個專門文件。

  《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明确了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圍繞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同級領導班子監督、對下級領導班子的監督,對各級黨委(黨組)、紀檢機關、黨的工作機關以及領導幹部特别是“一把手”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分别提出具體要求,明确職責任務,健全制度機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監督工作格局。

制定《意見》意義重大

  領導幹部是黨的執政骨幹,“一把手”是黨的事業發展的領頭雁,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上必須作表率、打頭陣。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制定《意見》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實現新時代黨的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奮進新時代,開啟新征程,隻有毫不動搖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一以貫之推進黨的偉大自我革命,以有效監督把“關鍵少數”管住用好,充分發揮領導幹部的先鋒模範作用和表率引領作用,才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種艱難險阻,不斷取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勝利。

  作為“關鍵少數”中的關鍵,“一把手”被賦予重要權力,擔負着管黨治黨重要政治責任,同時也是黨内監督的重中之重。從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來看,“一把手”違紀違法最易産生催化、連鎖反應,甚至造成區域性、系統性、塌方式腐敗,必須以強有力的監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

“制定《意見》也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是貫徹執行黨章黨規、破解對‘一把手’監督和同級監督難題的迫切需要。”該負責同志表示,《意見》圍繞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明确職責任務,健全制度機制,同時把黨章黨規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具體化,把實踐中有效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确保黨内監督科學嚴密、權威高效。

牢牢把握加強監督的政治性

  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從政治上看。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問題,首先要從政治上看,才能看得更明白。《意見》共5個部分,3個闆塊,通篇都貫穿着“講政治”的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意見》着眼政治大局,深刻把握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重大政治意義,旗幟鮮明講政治。

  據介紹,《意見》規定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重點是“五個強化”,即強化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對黨忠誠,踐行黨的性質宗旨情況的監督;強化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情況的監督;強化對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監督;強化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的監督;強化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的監督。“這‘五個強化’是對政治監督内涵的集中概括,也是開展政治監督的主要着力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說。

  此外,《意見》将加強對“一把手”監督和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的要求相貫通,強調“一把手”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監督。比如,“一把手”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帶頭做到“兩個維護”,帶頭落實黨内監督各項制度,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嚴格自律上當标杆、作表率等。

把對“一把手”監督作為重中之重

6000多字的《意見》全文中,“一把手”一詞共出現了60次。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介紹,《意見》把對“一把手”的監督作為一條主線,貫穿全篇各個部分。

  《意見》專設“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部分,作出一系列規定。比如,明确日常監督、專項督查、巡視巡察等都要向“一把手”聚焦,重點盯住“一把手”是否履行了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強調上級“一把手”必須抓好下級“一把手”,切實履行任職談話、監督提醒等職責,并且要把監督下級“一把手”情況作為每年述職的重點内容;巡視巡察報告應當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單獨列出,提出明确意見和整改要求;進一步明确述責述廉的範圍和形式,要求下級“一把手”在上級黨委常委會(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

  在《意見》第三部分“加強同級領導班子監督”中,同樣把對“一把手”監督作為重點内容,其中規定堅持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一把手”要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發現“一把手”存在重要問題的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在《意見》第四部分“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的監督”中,也有多處關于對“一把手”監督的規定。比如,在任職回避、定期輪崗、幹部交流、拟任人選把關上,要對“一把手”制定更嚴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推進“一把手”個人有關事項在領導班子中公開工作;紀檢機關、組織部門對涉及下級“一把手”的信訪舉報問題進行專題分析,按規定開展談心談話或向上級報告。

聚焦落實黨委(黨組)主體責任

  黨内監督是全黨的任務,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增強監督實效,關鍵是各級黨委(黨組)特别是書記要強化政治擔當、履行主體責任。據介紹,《意見》聚焦落實黨委(黨組)主體責任,以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為監督主體,規定了39項具體措施。

  在《意見》第二部分“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中,圍繞黨委(黨組)這個“主角”,規定黨委(黨組)對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執行情況、下級黨委(黨組)“一把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一把手”的日常監督,通過駐點調研、專項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

  在《意見》第三部分“加強同級領導班子監督”中,聚焦黨委(黨組)“一把手”第一責任人,規定黨委(黨組)“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經常開展談心談話;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所作的函詢說明簽署意見時,要進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簽了之”;定期聽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的情況彙報,發現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約談。

  在《意見》第四部分“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的監督”中,明确提出黨委(黨組)要切實管好自己的“責任田”,綜合運用檢查抽查、指導民主生活會、受理信訪舉報、督促問題整改等方式,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别是“一把手”的監督,做到責任明晰、主體明确、措施管用、行之有效。

強化同級領導班子相互監督

  領導班子成員在一起工作,發現問題相互提個醒、扯個袖,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據介紹,《意見》第三部分“加強同級領導班子監督”着眼發揮領導班子近距離常态化監督優勢,對領導班子成員增強相互監督自覺、解決自身問題專門規定了具體措施。

  比如:堅持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領導班子成員按規定對個人有關事項以及群衆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實事求是作出說明。

  健全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權力運行制約機制,堅決防止以專題會議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堅決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決不允許領導班子成員将分管工作、分管領域變成不受集體領導和監督的“私人領地”。

  完善領導班子議事規則,重要事項須提交領導班子會議讨論,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暫緩表決,對會議表決情況和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明确報告制度,規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來自其他領導幹部家屬親友的違規幹預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及時向黨組織報告。

發揮紀檢機關專責監督作用

  各級紀委是黨内監督專責機關,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據介紹,《意見》對紀檢機關履行協助職責、監督責任規定了18項具體措施。

  在積極協助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方面,《意見》規定,紀檢機關要抓好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向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通報其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廉潔自律等情況;加強對審批監管、工程建設、資源開發、金融信貸等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分析并形成專題報告。

  在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方面,《意見》規定,紀檢機關應當動态更新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複關;加強對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置投訴舉報,發現問題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完善紀檢監察建議提出、督辦、反饋和回訪監督機制,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意見》還着力強化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的監督作用,規定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發現“一把手”違反決策程序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對糾正不力的要向上級紀委、派出機關反映;要求落實紀檢機關負責人同下級“一把手”談話制度,發現一般性問題及時向本人提出,發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壓實黨的工作機關職能監督

  黨的工作機關是黨委抓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執行機關。據介紹,《意見》在規定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基礎上,對組織部門等黨的工作機關的職能監督職責,規定了11項監督措施。

  包括:中央組織部應當對省級黨委、中央單位“一把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重點監督;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好幹部标準,嚴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幹部;組織部門應當會同紀檢機關對下級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重點檢查“一把手”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是否态度鮮明,民主生活會是否真正紅臉出汗。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這些規定有利于推動黨的工作機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發揮職能優勢,防止出現黨委主體責任懸空不落地的問題,或者黨的工作機關職能監督作用發揮不充分的問題。

強化責任追究

  《意見》規定了6處具體責任追究内容,強調對“一把手”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不擔當、不作為的,對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幹預行為不按要求報告的,對紀委書記發現問題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對領導幹部在政商關系方面存在問題的,對整改問題不及時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意見》特别規定,領導班子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及時如實按程序向黨組織反映和報告,對隐瞞不報、當“老好人”的,要連帶追究責任。

“《意見》緊緊咬住責任二字,抓住追責這個要害,持續釋放有責必問、執紀必嚴的強烈信号,推動管黨治黨不斷走向嚴實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說。

(來源:共産黨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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